第89章 李云帆分析案情同志们彻夜难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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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峰和毕老坐在火炉旁看资料——这是李云帆勘察七里湾无头尸的尸检资料。

尸检资料一共分两部分:一份是尸检报告——案情描述: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一时左右,阎家汀的阎怀礼到七里湾钓黄鳝,在七里湾南渡口和北渡口之间的芦苇荡,一条长鱼钓了足足半个时辰,咬了几次钩,始终没有钓上来,估计是一条比较大的黄鳝,最后,这条长鱼干脆不咬钩了,阎怀礼就用锹挖,结果,黄鳝没有挖到,挖到了一只手,便立即赶到马家集派出所报案。

现场环境:案发现场地处七里湾水流湍急的弯道口,距离七里湾南渡口与北渡口通道东五百米左右,这里是一条通向七里湾河道的岔道,埋尸位置距七里湾河道三十米左右,这里有茂密的芦苇,还有十几株垂柳,地点比较隐蔽,凶手显然是事先踩好的点,行事之前是进行了认真而周密的准备的。

勘察过程:铁锹在地下五十公分处挖出了一具无头尸骸,尸骸呈蜷曲状,左手在上抱在胸前,右手在下呈九十度弯曲,手心向上,报案人最先发现的就是这只手,死者赤身光脚,身上别无他物,连鞋子都没有。

尸检记录:尸体皮肉无存,右小腿骨断裂,分为三节,脖颈切割处与肩齐平,和“8.18”无头尸的切割位置与方式完全一致,性别,男;依据,骨盆下口和耻骨下角成七十一度至七十三度角。年龄,十八至二十岁之间;依据一,腰椎笔直,依据二,耻骨没有下垂迹象。依据三,“12.3”案的头颅的牙齿排列整齐完好,紧凑饱满,牙龈处无缝隙。年龄也在十八至二十岁之间。也应该作为这具无头尸的参照物。身高,一米七一至一米七四﹙身长,一米四六。﹚死亡时间,四个月左右。

致命源:一,头颅在脖颈齐肩处被分离,应为利器切割;二,右小腿骨断成三节,应为棍棒所致。

补充说明:坑中有一根直径五公分左右,长一米三的柳树棍,经对案发现场的勘察,此柳树棍和坑西边第三棵柳树上的一截残枝完全吻合。利器砍削的痕迹清楚在目。

备注:阎怀礼发现尸体之后,赶往马家集派出所报案,有两位摸鱼人保护现场。一位叫甘得君,一位叫赵大炮,都是马家集人。

另一部分材料应该是现场拍摄的十几张照片,这些照片正挂在史可染房间里面的绳子上,刚洗出来。

“郑队长,这具尸体很可能就是包俊才,无论从年龄看,还是从案发地点以及和包俊才的关联度来看,或者从尸体腐烂的程度与死亡时间来看,都能成立。”

“我同意毕老的分析。”李云帆道。

“你们等一下,我去把金所长喊来。”郑峰从椅子上站了起来,打开会议室的门,站在走廊上:“金所长,您过来一下!”

“哎!来了。”

不一会,金所长走进会议室,他的腰上系着一个围巾,手上粘着不少面粉:“郑队长,啥事情?”金所长一边说,一边往炉子里面添了几块煤。

“金所长,您还能记得包俊才的身高吗,他的身高是多少?”

金所长愣了一下道:“和刘队长差不多。”

“郑队长,刘队长的身高是一米七三左右。”

“老李,您把“12.3’案的材料拿过来,在我的枕头旁边。”

“你们都歇着,我去拿。”金所长话音没有落地,人已经走出了会议室的大门。

一分钟以后,金所长进来了,胳肢窝里面夹着一个档案袋。

四个人将“12.3”案和“12.4”案的有关材料放在一起和比对,得出了一个共同的结论:“12.3”案和“12.4”案的受害者同属于一个人,他就是包俊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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