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章 齐国宪法(2 / 2)
齐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道、州、县、镇,此为特设公民自治的里、保、社三级基层公民自治行政区域,日后领土扩大后,便设立行省管辖数个行政道,或设立直辖道。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由国家宗教事务总署管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影响国家经济的活动(日后依照此等法律取缔劳民伤财、于世无益、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佛教和道教)。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齐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齐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齐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军队、情报总署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齐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但如若情况属实,即可得到物质奖励。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齐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将在劳动法内严格规定最低薪酬标准,地主、商人或国家组织聘请人力时皆不准低于最低标准,私营业主发放高薪给下面伙计将会获得一定税收减免,强烈否定、废除、抵制、禁止后世那种卑鄙无耻、低级下流、肮脏、邪恶、自虐、侵害人权的所谓低廉劳动力政策,宪法规定齐国公民的劳动力价值是全世界所有国家里最有价值的。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官吏。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增长的义务。
齐国公民有维护国家领土扩张和全国民族统一的义务。齐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齐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齐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齐国公民的光荣义务。齐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元首府下设立审计总署,对元首府及其下属所有部门和其他国家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元首、政务院首相、军务院首督、党派事务总署都督、教派事务总署都督、廉政公署都督、审计总署都督、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的产生办法和相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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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没有宪法精神,宋律里可供借鉴的几乎没有,宪法里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卢俊义苦思回忆得来的,制定完宪法后再去制作基础法时也遇到同样问题。
宋律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习惯法,卢俊义毫不犹豫地否决了。宋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官吏的主观随意性较强,这一点也是卢俊义竭力避免的,要细化法律。
宋律之中虽然已经有了民法的某些条款,其治国思想中经济已经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其经济思想中依然缺少平等的内核,因此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民法在宋律之中本质上是缺失的,仅凭部分条款依然看不出其民法与刑法是相合的。卢俊义在确立民法时依然费劲了脑筋,如果他不是穿越分子,借助宋律或者唐律,根本也是一部滥法。
宋律里仅有义务法,没有权利法,这也是由于中国自古缺少权利观念引起的。对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说,明确人民的权利、教育人民勇于善于行驶自己的权利,远比规定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来的重要。这也是卢俊义锐意改革法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同时制定这样的法律时,卢俊义也得到了中下层人士的一致支持,这是法制改革中一个直接好处。
另外,宋律里也缺少合理的诉讼制度,虽然已经有诉讼制度了,但因为缺少合理的审判、辩护、上诉制度,削弱了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运作的过程中被告原告双方均无法获得任何合理和公平的保证,导致了“屈死不告状”的现实。卢俊义在制定法律时也要费劲脑筋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这个原本的法盲脑袋伤透了,不过法制改革是利国利民利己之事,懈怠不得。(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请登陆,章节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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