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章为时已晚(1 / 2)
魏绰的风寒症早在一周前就已康复。
心系父亲安慰的魏氏兄弟二人看到家书后,还是立即带着各自的夫人启程回皇都。
临行前还交代宇文崇军中事务圈圈交与他处理,命他为代理大将军。
宇文崇带着魏婉前往城门前送行,已经怀胎四月的身子重,倚靠在宇文崇身上跟自己的叔叔和阿耶告别。
在场的人只有宇文崇知道,这两个人一去没有回来的可能。
家书,是谢政玄命人伪造的,事前潜伏在太师府的暗卫特意描摹了魏锃撰写家书的口吻和笔触。
目的就是为了让魏光和魏左回去,只要他们两人离开陇北,魏氏旧部迫于大势所趋剩下的人也不敢犯上作乱。
魏光不是没有察觉到不对,但细想下又以为自己是因为谋划造反的事情太过于紧张,他为人极为孝顺,要是连自己亲爹病危都不回去,恐怕会引人怀疑,况且战事双方已经休战许久,回去看一眼并不会有多大的影响。
天子本就对魏家有疑心,这个节骨眼要是不回才不好交代。
且朝廷正是用人之时,天子要动手应该不会选这时候。
大雨滂沱中。
宇文崇带着魏婉和其他魏氏的人目送着魏光一行人出了城门。
城门关闭,他的行动也要开始。
得到魏光启程的消息,谢政玄第一步把消息就转给了天子。
魏家造反一事,他们已经手握确凿证据。
两封来往的书信,魏绰的私印还有他们家中的书信,都是铁证。
这个机会他们等待了太久,没想到会是魏氏亲手送上来这个机会。
来的够突然,但是也够及时。
大战之前,攘外必须安内。
天子叫来神武卫将领以及大理寺少卿韩廉,命他们在城门前迎接魏光一行人。
言道:“只要魏家的人进了城门,就必须将他们拿下押赴刑场,另外,即刻查处魏家,夷九族。”
“是,陛下。”
在场的四个人,除了天子,韩廉和神武卫将领王昌,就剩下谢政玄。
此事事关重大,每一个人至关重要。
算一算距离魏光回城还有五六日,查处魏家已经刻不容缓。
“嗣临,”天子龙颜肃穆,“等捉拿魏光等人后,由你监斩。”
谢政玄拱手领命,“是,陛下。”
无论是宫中的人还是各路大臣,都不知道即将有一场风暴来临。
称病未愈的魏绰还在想着给天子一个下马威,他魏家折了两条人命,谢政玄只是丢了官职和爵位。
他虽表面接受,但还是想表达自己的不满。
权力让他全然对皇权的威严没有半点敬畏,更不知整个魏家已经是末路之时。
更重要的是,他的好儿子魏锃借由他的口吻意欲谋反,而他还被蒙在鼓里。
已是初秋时节。
皇都城内大批神武卫的人马冲进太师府,领头的是赫赫有名的酷吏大理寺少卿韩廉,旁边站着的是王昌。
如此阵仗,魏锃早就吓的赫赫发抖,但他又深觉事情没有泄露,还强撑着。
魏绰走出来质问:“两位,这是何意?”
韩廉出了名的严苛,他管辖过的州郡道不拾遗,可见其厉害之处。
他没有废话,拿出圣旨宣读,“反臣贼子魏氏,意欲勾结外寇,卖国求荣,经朕查处,证据确凿,依大亓律法,现下令,凡魏氏一族为官者,去官服,下牢狱,夷九族。”
“你说什么狗屁不通的话,我魏家从来没有叛国之心,谁在诬陷我们魏家?!”
魏绰一头雾水,沉声道。
韩廉从容不迫拿出魏锃给魏光他们的信,以及魏光确定联合西戎人的回信,“证据在此,有太师私印为证,况且人证也有。”
说着,一个面容苍老的男子从魏锃的房里抱着一个盒子出来,呈给韩廉。
“韩少卿,证据剩余都在这儿了。”
谢政玄埋的棋子终于有了用处。
魏锃已经吓的不能动,抬手指着道:“你、你不是太师府的人,你藏在太师府究竟为了什么?”
那人回答:“我是大亓子民,太师府给了我一口饭,可我不会看着秘书监你卖国求荣。”
他没有暴露自己的身份,作为暗卫,时刻隐藏自己的真容和身份才最重要。
他们六大暗卫,只认谢政玄为主人,真容也只在谢政玄面前表露。
韩廉打开盒子,取出一封打开递到魏绰面前,“太师博学多才,我一个粗人比不上,前面的字该认识吧?”
魏绰仔细看着上面的每一个字,愤怒扯下揪住魏锃的衣领质问,“这到底,怎么一回事?!!!”
谋划不过数日,今日就已经败露。
魏锃颓然倒地,向魏绰全盘说出事情的起因。
魏绰听完,弯着腰的身子慢慢挺起,不多一会儿,喷出一口鲜血,赫然倒了下去。
“阿耶阿耶……”
魏锃和其他人魏家人连忙扶起魏绰,而知道无力回转一切的魏绰,只能张口,喃喃道:“逆子,逆子啊。”
多说无义,大错铸成,谁也救不了。
魏绰凄然道:“我为魏家布局几十年,没想到到头来毁在自家人手中,天要亡我,天要亡我啊!!!”
魏锃显然知道出了内鬼,魏光的信件出现在这里,他们只希望远在陇北的魏光不要回皇都。
韩廉追求速战速决,大手一挥,王昌就带着神武卫开始抄家。
顷刻间,整个太师府尖叫声四起,府内狼藉一片。
与此同时,朝堂上,天子俯视着众文武百官。
身边的内侍已经将魏家的事通报完毕,所有人噤若寒蝉,不敢言语。
天子道:“若是还有想为太师求情的,现在就可以站出来。”
往日的魏党这时都觉得自己自身难保,唐曜更是跟鸟儿一样乖。
“没有的话,就退朝吧。”
“恭送陛下。”
这个时候,天子明显不想多言。
最新章节请到hxzhai. c om免费观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