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章 分权垄断(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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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抑制官僚阶层壮大、整顿吏治、惩处贪腐的过程中,卢俊义并不快乐。

因为他知道,即使他能改变这个北宋末年水浒时空的官僚体制,却完全无可奈何另外一个时空的官僚体制。通过整治这个时空的官僚体制,他才明白那个时空的官僚阶层已经庞大到何种不可遏止的地步,他为留在那个时空的所有朋友感到无奈和失望,甚至绝望,希望那个时空的国家高层领导能够不负众望,痛下决心,实施彻底实行抑制官僚权力、消除变相荫补、推行官员家族财产公开申报、增强反腐机构权力独立性、限制官员吃喝和车马费的各项反腐措施,将反腐制度立法,而不是天天杀鸡儆猴雷声大雨点小而不做彻底根本的制度改革。

所谓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他去吧,自己穿越到九百年前,就管不了九百年后的事情,做好自己能做的事情,即便粉身碎骨也不怕,只求能对得起自己一直火热的爱国之心。

卢俊义改革官僚体制的各项有力措施之所以在最后能够得到官僚阶层的妥协和部分认可,一方面要感谢卢俊义自身的努力,他早早就将所有的实际权力都掌握在手中。

通过连绵战争胜利和战功擢升,卢俊义已经牢牢地将所有禁卫军和警卫军都掌握在自己手心,不虞有些不开眼的官僚造反或叛变;他还创建了类似后世锦衣卫的情报总署,上万名特工隶属于他和心腹爱将石秀领导;他创建了由禁卫军精锐组成的侍卫队,上千名高手有他和他心腹爱将武松领导,不分昼夜高度警戒地保护着他这个元首的安全;他创建了以玄教为中心的宗教事务总署,有他做教尊,有公孙胜做大天师,上千名道术高手忠心耿耿;他创建了以复兴党为中心的党派事务总署,里面有经过他亲自灌输培养的如乐和等数千名宣传教育的参军分布在军中和民间,跟玄教教士一道鼓动影响着将士民众对卢俊义无条件的神化崇拜;而卢俊义吸取后世香港成功经验创建的廉政公署,有嫉恶如仇的周侗执掌,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选取的都是贫民家庭甚至故意挑选的是那些被贪官污吏迫害的家庭出身的年轻人,他们视官吏贪腐为猛虎,正是官僚阶层的克星,很自然地成为卢俊义反腐倡廉的各项行动里面的第一把尖刀。而军队大部分将领都出身于非官僚家庭,石秀、武松、公孙胜和乐和等人也都是贫民家庭出身,他们对官僚本身就有一股敌视,再加上对卢俊义的赤诚忠心,他们执行起卢俊义的各项制度不遗余力,宣传、监视、调查、逮捕、审讯等各条战线上都布满了全身心效忠并彻底执行卢俊义各项指令的人员。

在这样强力弹压监控下,几乎所有的官僚都不敢擅动,有些干脆认命的官僚便前往廉政公署自首,将自己所有的赃物上交,结果卢俊义将这些官僚只下发到乡村做了一年屯民后便重新征用了这些官僚,卢俊义的宽宏大量也换取了这一批良知未泯官僚的忠心,剩下一部分坚持儒家思想执意等级统治和官僚专制统治的官僚渐渐受到卢俊义的冷落和弃用,就这样再过十年,这样的官僚几乎成了凤毛麟角,剩下的都是有特殊才能的。

政务院下面的司法部在立法时总有些袒护官僚阶层,各种制度转化成法律时总打了一些折扣。卢俊义便废除了司法部立法的职责,按照后世的制度,在元首府下面除了政务院和军务院外,又设立了四院,即议政院、议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议政院监督政府工作,议法院监督立法和执法,议政院和议法院皆为民选,法院审判,检察院监察。貌似要搞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的三权分立制度,其实是形似神不似,议政院和议法院的权力并没有后世霉国那么大。立法权和司法权是用来限制以政务院为首的官僚阶层的,卢俊义既想通过他们治理国家也不想他们做大架空自己,便搞出了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保障民生的思想是有,但远不如巩固个人权力的思想大,其实在这个时代,一个独裁者下面搞三权分立其实是最有力于独裁统治的,因为免除了官僚集团对独裁者的架空。

议政院是由党派事务总署和廉政公署联合监督情况下的由民众自主举行的基层选举出来的参政议政的民间结构,由各个里选出两人,组成一个保的议政院,各个保选出两人组成一个社的议政院,监督社长、保长、里长的权力,随后以此类推,镇、县、州、道、国家各级都设立议政院。议政院内的成员称为议政员,首领称为议政长,议政员入选标准为遵守法纪诚实纳税且没有官吏亲属,严格核查议政员身份,应包含一半以上的自耕农、佃户、屯民、军人、工匠,另外包括一部分地主、商人和文人。议政长为各级议政员内部推选,齐国的宪法规定各级官员仅可在得到议政院的建议与认可后才能任命人事,各级官员的上任都须得该级别议政院认可。议政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议政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议政院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其他多种事宜如政府税收法案、与外国缔结的条约、财政制度和官员免除,都必须经过议政院审核。如此看来,卢俊义设立的议政院跟后世霉国的参议院并不是十分相像。

卢俊义设立的议法院不同于后世的众议院,此议法院亦可称为立法院,因为这纯粹是为了监督国家及地方立法和司法而成立的,但完全不同于后世台湾等地区的立法院。议法院也是由党派事务总署和廉政公署联合监督情况下,由民众自主举行的基层选举出来的提交立法和审核司法的民间结构,跟议政院不同的是,这个人数较少,是从社这个级别开始选举,到县一级别开始设立议法院,因为是从县一级才开始有权力建立适合地方的法律和条例。因为元首卢俊义授意由各级检察院负责最终立法,所以,县、州、道、国家各级议法院的职责为:提交法案草稿给各级检察院、审核批准或否决各级检察院根据草稿修缮的法案,审核批准或否决各级法院的判决。议法院内的成员称为议法员,首领称为议法长,议法员入选标准也为遵守法纪诚实纳税且没有官吏亲属,另外也应包含一半以上的自耕农、佃户、屯民、军人、工匠,另外包括一部分地主、商人和文人。议法长为各级议法员内部推选,齐国的宪法规定各级检察院的立法和各级法院的执法仅可在得到议法院的审核批准后才能生效。议法院可通过法律,授权各级检察院不经议法院同意处理较为次要的法案。所有个人和组织都有权通过议法院进行“法规提案”,由议法院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各级检察院和上级议政院,议政院有权要求各级检察院在什么期限将法律制定出来,然后有权否决检察院创立的法案,有权将检察院创立的法案提交公议,有权否决各级法院的审判。

议政院和议法院都是五年一次选举,过程中如有违规者和过世者可进行补选。

卢俊义创立的最高法院和它下属的各级法院并没有后世的法律解释权,有审判权和侦查权,盖因卢俊义无意建立起后世的警察队伍,警卫军肩负起治安、侦查、城管、军屯、剿匪等诸多公务,是后世民警、狱警、法警、武警和精锐民兵的集成。各级警卫军统一由军务院委派的武官领导,会有一部分派出去协助法院、检察院、监狱、政府的各项武装活动,但隶属于军队领导,遵守军队的纪律,盖因卢俊义在没有统一全世界之前都想用军管政府。

法院在地方警卫军一部协助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案件、收集犯罪证据、羁押犯罪嫌疑人,然后将整个侦破过程收集的证据如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保存起来,将这些证据移送至同级检察院,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对案卷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如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退回案卷由法院补充侦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最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检察院举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进行量刑,同时犯罪人可以聘请状师为自己申诉,由检察院做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申请法院允许退回法院或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照刑法或其他法律作出判决,并交由上级司法部执行。如被告对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上诉。对两审终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由议法院提出,由上级法院或同级检察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最高法院负责审判下列案件:属于它管辖或应当由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各级地方和专门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道一级法院行使。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最高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最高法院的工作原则为:平等原则,所有公民(卢俊义已经开始在北宋末年纳入公民这个概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公开审判原则,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合议制,所有案件都由一到三名审判员人以及十位议法员陪审组成合议庭,案件结果由法院审判员和议法员联合一起审判;回避制,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长决定。最高法院有裴宣执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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