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章 分权垄断(2 / 2)
最高检察院是最高检察和立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根据各级议法院提交的法律草案制定最终的法律并根据后来变化情况作修改或坐司法解释,同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最高检察院的具体职责为,接受最高议法院的监督,每天都接受最高议法院的法律草案,每个月对最高议法院进行汇报,讲述每个法案草稿的可行性,对有可行性的法律草稿做修订和初稿拟定以及最后颁布;领导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其中对贪污、贿赂等方面需要配合廉政公署,以廉政公署为主;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对刑事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地方各级法院、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对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协助廉政公署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主管涉外案件。
其中专门的法院和检察院多为警卫军、禁卫军或陆军、海军、市舶司等机构内部设置的法院和检察院,他们隶属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法院和检察院从政务院下属的总司法部里面独立出来以后,总司法部更名为司法部,其主要职责便改为:负责除军队外所有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负责指导监督律师(此时称之为状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将状师做为一门新鲜的职业升华扩大);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跟军务院做统一调配,调动部分警卫军做狱警和执法武装力量。司法部现在由杨雄执掌,由于卢俊义崇尚减少死刑代以终期劳改,所以司法部相当一部分关注点都在劳动教养管理方面,不过由于狱警都可以由地方警卫军充当,所以也没有很费人力。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到县一级为止,所有的立法、司法、执法都有县一级的相关结构执行,其中法院、检察院都隶属于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并不受地方政府管理,法院和检察院内部人员不能有亲属在本地做官,只有司法机关受地方政府领导。
跟后世最大不同在于,立法权的分立。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一开始在议会手上的,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立法权不尽相同。在原始社会时代,法律一般是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内大家共同的习惯组成,大家共同遵守。在奴隶社会时代,法律已经成文,不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力也不同。独裁君主国家,立法权属于君主。在古代印度,则属于祭司阶层婆罗门,隶属于神权。古代雅典,立法权由奴隶主组成的议会共同决定。
在封建社会,立法权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里。
到后世民主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三权分立的国家,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议会除了具有立法权外,通常都具有运用税款的权力。两院制的议会制度国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的运用,卢俊义元首府下面的最高议政院也有同样的权力,不过卢俊义这个元首拥有对一切事物的肯定权和否定权,只不过他只对重大军国大事使用他的这个权力,大部分事情都有这些互相牵制的结构自行解决,有严重争议再交给卢俊义决定。
后世的霉国,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行政权首脑总统对立法有部分否决权,但如果经议会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经常有总统的反对派掌握议会多数的情况。在卢俊义这里绝对不会出现,政务院的首相是行政权的首脑,他会受到限制和否决,而卢俊义的权力则不受控制,除非所有人都反对他。
在后世的倭国,议会多数党首自动接管行政权,担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错误,大家一起下台。
后世的荷兰,女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首脑,也掌握部分立法权,这是卢俊义日后努力的方向,他肯定自己的能力,却无法判断后代人的能力,所以在多年后肯定会消减一部分元首的能力,使得元首最大的作用是来平衡三权。
后世大部份国家的议会都可分为两院制或一院制两种。两院制的来源通常有两种:英国式或霉国式。英国式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以互相制衡。霉国国式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一院制的好处则是简单,实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国家。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议政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霉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会是卢俊义日后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参照,但并不是现在,也不是最终的目标,霉国这个制度只能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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